國內外污染處罰從金額到效果差距甚大!
2014-03-04 12:00:46
2013年3月,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、美國雪佛龍石油公司因一起重大污染案被判罰95億美元,被稱為史上最貴污染罰單。與之相比,紫金礦業污染案前不久一審被判罰款3000萬元,也打破了中國環境污染處罰的紀錄。國內外對環境污染罰單金額相差巨大,令人關注。
其實,國內外對環境污染的處罰不但在金額上差距明顯,在處罰效果上通常也是不同的。比如說,BP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幾個月,股價下跌1/3,市值蒸發了820億美元;可反觀紫金礦業在曝出污染事件、被福建省環保廳罰款956萬元之后,股價竟然離奇般上升,上升幅度一度超過50%。即便是在最終被法院裁決判罰3000萬元后,公司股價與污染事件暴露前相比,也沒有多大變化。
這就不得不讓人深思,到底是什么原因讓我們的處罰看上去更像是給污染肇事者“送大禮”一樣?在收費上總是喊著與國際接軌的我們,為何在環境污染的處罰上,難和國際接軌?
實際上,這些年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層出不窮,輿論關于法律對污染企業處罰力度偏軟、標準過低的呼吁越來越多。幾年前,吉林石化分公司發生爆炸,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,被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。然而,就是這樣一起特大污染事故,國家環保總局只能開出100萬元的罰單。原因是根據我國法律,環保部門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最高罰款上限為100萬元。即使是修訂后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增加了企業違法的處罰力度,如規定對造成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,最高可處以不大于其違法損失30%的處罰。可是這個設定的最高罰款上限,使得處罰仍然顯得過于溫柔,難對違法企業形成威懾力。同樣,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也有規定,罰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。而在很多國家,法律很少對最高罰款上限作出明確規定,此舉意在增加違法者的經濟成本和心理成本。
若要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,修改法律,盡早與國際接軌,取消污染處罰上限迫在眉睫。但這些終究是技術層面,尚容易形成突破。更大的阻力來自于污染企業與地方政府千絲萬縷的關系,這往往決定了我們在污染處理上的態度。之前有海口市水務局副局長的“經濟越發達水越黑”的荒誕言論,而最近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兒童血鉛超標事件發生后,順藤摸瓜發現,污染企業竟是由當地環保局招商引資進來的。有如此背景,在處罰上自然會網開一面,問起責來也只是應付了事。同時也使得國際上通行的政府出面、追討民事賠償的公益訴訟在國內很難操作。道理很簡單,誰會和自己請來的“客人”、“納稅大戶”過不去呢?這種幕后的利益瓜葛,使得罰款大大縮水,像紫金礦業污染事件處罰3000萬元,對于一個年利潤近50億元的上市企業來說,根本就是隔靴搔癢。
一邊是動輒上億,甚至上百億美元的罰款,一邊是最高100萬元的罰款額,同樣是嚴重污染環境,所受處罰的輕重差別何其大,所帶來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。誠然,發達國家也經歷過“先污染、后治理”的路子,但在環境成本日益凸顯珍貴的今天,在“以人為本”、可持續發展成為共識的當下,在環境污染處罰上仍然和國際脫軌,代價實在是太大了。有好的就應借鑒,眼下所要做的當從法律上消除企業“守法成本高、違法成本低”的不正常現象,對違法企業大膽地開出天價污染罰單。
來源:新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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